更新日期 : 2019年5月7日
提名董事參與選舉設有正式、經審慎考慮並具透明度的程序。評定董事會成員組合及技能的工作持續進行並定期檢討,以確保設有合適的董事繼任計劃,令董事會成員組合更新可以順利進行,以及董事會時刻保持有效運作。董事每隔若干時距即接受重新選舉 / 委任。董事在獲委任時獲提供委任書,訂明有關委任的條款及條件。如有董事呈辭或被罷免,香港交易所會給予解釋原因。

委任及選舉董事
 
  • 選任董事 ─ 股東可以普通決議案方式選任任何一名人士為選任董事,但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8(1)條,獲選任董事的總人數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超過6人。選任董事的提名須以獨立決議案提交予股東於股東大會上考慮。
     
    •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8(3)條,只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的候選人(根據《組織章程細則》行將退任的董事除外)方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獲委任或重新委任為選任董事: (a) 由董事推薦;或 (b) 由一名股東以書面通知提名,而提名通知須在會議通知派發之翌日起計7天內(或會議通知派發之翌日起至會議指定舉行日期前7天止任何其他由董事不時釐定的不少於7天的期間)發出。提名通知須附上由候選人簽署表示願意接受委任或重新委任的通知。
    • 提名及管治委員會負責每年檢討董事會必須的架構、人數及成員多元化,及根據董事會提名政策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物色合適人選供董事會考慮及舉薦予股東考慮。甄選過程中,提名及管治委員會採納香港交易所的平等機會政策的同時也會參考其他因素,包括:
       
      • 誠信、在金融服務業(特別是證券、商品及期貨市場及結算業務)的成就及經驗
      • 可投入於董事會 / 委員會職務的時間
      • 在多方面具備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
    • 為進一步提升董事會成員多元以及在確保董事會具有持續經驗與為董事會引入新成員這兩方面取得平衡,董事會將可獲其提名以供股東再選任的非執行董事人選最長服務連續任期定為9年。
    • 作為良好企業管治常規,所有董事 / 提名及管治委員會成員不會就有關向股東推薦其參選的建議投票。
    • 為讓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作出知情決定,所有已呈交大會表示擬參選或重新膺選為董事的候選人姓名及履歷詳情(見 《 上市規則 》第13.51(2) 條所載,包括過去 3 年於其他上市公司擔任的董事職務及其他主要職務 )均詳列於會議前寄予股東的通函內。
  • 政府委任董事 ─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77條及《組織章程細則》第88(4)條,香港財政司司長可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但獲委任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選任董事的人數。政府委任董事不須經股東選任或重新選任。
  • 主席 ─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109(2) 條,主席須是一名由董事會委任的非執行董事,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9條,其委任須經香港行政長官批准。主席可重新獲委任,任期最長為連續6年。
  • 集團行政總裁董事會當然成員 ─ 集團行政總裁的委任乃由甄選委員會(為這特別目的成立的臨時委員會)舉薦供董事會通過。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70條,有關委任須經證監會批准。集團行政總裁不須經股東選任或重新選任。
  • 為填補臨時空缺而委任的董事 ─ 選任董事一職若有臨時空缺,董事會可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90條委任人選填補。

任期
 
  •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8(2)及88(4)條,非執行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3年,但各政府委任董事之任期則通常約兩年。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8(4)及91(2)條,退任的非執行董事有資格獲重新委任/選舉。
  • 透過採用逐步更換董事會成員的機制,董事會按需要可定期評估其成員組合的技能及經驗,也可隨時間有序更換成員,同時保持穩定及持續的領導。
  •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8(5)條,集團行政總裁(為董事會當然成員)在董事會的任期受其與香港交易所訂立的聘任合約規限。其須在終止出任集團行政總裁時退任董事職務,但有資格獲重新委任。
  • 任何由董事會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的董事應在獲委任後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上接受股東選任。

罷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