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獨立性
更新日期: 2023年12月31日
「獨立性」一般被視為是公平及持正的關鍵。基於香港交易所獨有的雙重角色,其獨立非執行董事在平衡公眾與企業利益之間肩負重責。此外,香港交易所營運的金融市場範圍既廣也複雜,獨立非執行董事所具備不同的背景,可為董事會注入更廣泛的經驗及更宏闊的視野。
香港交易所自上市後一直由絕大部分是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帶領。集團行政總裁是董事會內唯一執行董事。
所有載有董事姓名的公司通訊中,均清晰註明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身份。
在評估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時,證監會會考慮
《上市規則》
第3.13條所載可影響獨立性的因素。每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在獲委任為董事時及每年向香港交易所按該等因素確認其獨立性。如有獨立非執行董事未能符合任何一項該等因素,香港交易所會於
年報
內披露其仍視該名董事為獨立人士的理由。
獨立非執行董事如有任何可影響其獨立性的個人資料變動,亦必須盡快通知香港交易所。此外,各人過往或目前如在集團業務中有任何財務或其他權益又或與香港交易所任何關連人士(定義見
《上市規則》
)有關連,必須如實披露。
提名及管治委員會
負責每年評估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並確認各人是否符合《上市規則》所載有關獨立性的準則,及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或令人覺得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係或情況。各提名及管治委員會成員不會參與評估其個人的獨立性。
董事會採納《企業管治守則》內有關董事會任期的基礎原則,同時平衡經驗的持續性與更新兩方面的需要。
董事會
提名政策
訂明可獲
董事會
提名以供股東再
度
選任的非執行董事
之
最長服務連續任期為
九
年。
我們會每年評估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當中特別要確定有關董事仍具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職所需的品格及判斷,繼續可以對管理層及董事會作出的假設及意見提出客觀及有建設性的異議。
若董事會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選任個別人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所隨附的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應該列明董事會認為應選任該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們認為該名人士屬獨立人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