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1條,除證監會在諮詢香港財政司司長後給予書面核准外,任何人士均不能作為或成為次要控制人(次要控制人指任何單獨或聯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有權在香港交易所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
     
  • 《組織章程細則》第53條規定,任何人士若成為香港交易所的次要控制人(即有權在香港交易所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權者),其須立即向香港交易所呈交通知書,表明其是否已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取得證監會的批准。已核准的次要控制人的進一步資料在年報內作出披露。
     
  • 證監會至今已批准13個實體成為次要控制人。
     
  • 2018年6月4日,香港交易所獲香港金融管理局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於香港交易所的持股量已增至6.00%(記入外匯基金的帳目)。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規定而備存之登記冊的紀錄,又或向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出的通知,政府持有香港交易所股份及相關股份的權益(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者)載於香港交易所不時刊發的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