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具備營運香港交易所的業務所需恰當均衡的技能和經驗,其成員的變動亦不會帶來不適當的干擾。非執行董事的才幹和人數均足使其意見具有影響力。
- 董事會的架構是受《組織章程細則》第88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77條所規管。據此,香港財政司司長可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政府委任董事),而人數不得超過股東在股東周年大會上選任的董事(選任董事)人數。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88(5)條,集團行政總裁是董事會的當然成員。
- 現時董事會共有13名成員,各具合適的背景及專業經驗,當中包括金融、法律、會計及商界,現時董事會的架構如下:
- 董事會現時共有1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超過《上市規則》第 3.10(1) 條規定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必須包括至少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第3.10(a) 條規定上市發行人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
- 董事會成員絕大部分是獨立非執行董事,令董事會可以有客觀、不受約束及獨立的判斷。
- 董事會成員組合的主要考慮,在於要確保能平衡公眾及企業利益,並在多方面具備充足的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以有效地履行董事會的職責及提升其討論及決議的質量,又不會過大以致不能駕馭。尤其重要的是沒有個別人士或團體能操縱決策程序。香港交易所採納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列載董事會為達致成員多元化而採取的方針。
- 董事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成員組合會經常檢討以確保組合保持均衡及具備不同技能和經驗,以及董事會時刻保持有效運作。